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月20日,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诉讼的新乡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新乡分行)与新乡市某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砂浆公司)、某电器公司等共签订7起金融借款合同。某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银行新乡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就管辖权均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到期后,某砂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某银行新乡分行将某砂浆公司和提供担保的某电器公司起诉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某砂浆公司在合同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仍然对两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在被法院依法驳回后,某砂浆公司又向新乡中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同案中,某电器公司明知道某砂浆公司两次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仍以相同理由对其余5起纠纷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尤其在被红旗区法院驳回后,该公司又连续上诉到新乡中院。
新乡中院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恶意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某电器公司不顾驳回其异议申请的同类案件中的生效裁定,连续提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案件所涉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确保人民法院高效权威地开展司法活动,惩罚和教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参与人行为。依照民诉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新乡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